“冯提莫”等主播未经授权演唱《小跳蛙》,斗鱼被判赔2.9万
原告一审时主张,麒麟童公司合法取得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之表演权。“冯提莫”等12名主播以营利为目的,2016年至2019年期间59次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原告认为,斗鱼公司作为斗鱼网站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与其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严重侵害麒麟童公司对涉案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之表演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元,并赔偿律师费1.2万元。
斗鱼公司对主播在其直播间演唱涉案歌曲的行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权不持异议,但提出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系涉案直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斗鱼公司并未直接实施网络直播行为,但如果其明知或应知直播主播实施了侵权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与直播主播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
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麒麟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方式多种多样,应当根据平台的服务类型确定其性质和法律责任。实践中,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平台服务方式和主播签约方式。
本案中,麒麟童公司主张斗鱼平台存在三种侵权行为:一是网络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时形成被诉侵权视频;二是被诉侵权视频的存储及播放平台虽非斗鱼平台,但被诉侵权视频带有“斗鱼”水印或“斗鱼”房间号;三是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在斗鱼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直播的被诉侵权视频。
针对前两种被诉侵权行为,斗鱼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没有直接的控制力和决定权,应当适用一般注意义务。鉴于斗鱼公司对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第三种被诉侵权行为,因斗鱼公司与签约主播系劳动关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约定,故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斗鱼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斗鱼公司赔偿北京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29000元及律师费支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