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终止制度 新三板基础体系建设继续发挥作用

5月31日电 随着解禁上市制度的完善,新三板基础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力量。记者获悉,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国有股转让公司还发行并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涵盖了主动终止上市制度、强制终止上市和后续监管。第一,要求主动终止上市制度。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合理措施保护持异议股东,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国有股转让公司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履行审查职责;二是对强制终止上市做出了要求,明确了国有股转让公司制定了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法律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了强制终止上市,并承担了强制终止上市的责任。审查责任,严肃市场纪律,推进市场清算;第三,对上市公司终止的后续监管安排进行了明确。明确200家上市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国有股转让公司设立的特殊区域进行转让,国有股转让公司将对公司的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IPO或转让上市公司豁免对异议股东提供保护措施的具体时间,补充了撤回终止上市申请的相关规定。据报道,《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主动终止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国有股转让公司允许上市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对于不符合主动终止上市条件的公司,如对持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不合理、拒不改正等,将驳回其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二是完善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和要求。在目前未能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以及保荐券商缺乏持续监管的基础上,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上市,坚决清理劣质公司,完善市场自净功能;第三,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对入选公司和股东超过200人的创新型、基础型公司,实行网上投票和中小股东计票机制。第四,明确终止上市的后续安排。为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全国股份转让公司鼓励上市公司在终止上市后,在区域股权市场注册、托管或转让股份。

中国证监会表示,由于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要是中小企业,一些公司的业务发展容易发生重大变化。近年来,随着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一些企业纷纷退出新三板。总的来说,新三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市场退出理念,初步形成了相对良性的市场生态,市场退出和运行相对稳定。

国有股转让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新三板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环境的自净,保证市场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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