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收集个人汽车数据信息应获得同意
5月13日电 记者12日获悉,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开征求《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被收集者的同意。根据征求意见稿,除出口安全评估中规定的目的、范围、方法、数据类型和规模外,运营商不得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在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和服务直接相关。经营者应当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如果科研和业务伙伴需要查询存储在中国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使用情况,运营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丢失;严格限制查询和利用车辆位置、生物特征、驾驶员或乘客的音视频等重要数据和敏感数据,以及可用于判断违规驾驶的数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络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