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连续发布两篇文章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2月1日电 为促进银行业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和效率,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号文件,建立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体系,规范银行业和保险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和评价。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评级标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机构对董事、监事进行绩效评价。但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督评价等级在D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董事、监事进行绩效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置了八种“一票否决”的情况,董事、监事可以直接被评为“不称职”。这些包括泄露商业秘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参与或协助股东不当干预银保机构,导致银保机构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另外,《准则》中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也有明文规定,独立董事在银行保险机构任职不得超过6年。同时,自然人不得在2家以上商业银行或者同一业务同时经营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银监会规划,2021年,我们将重点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和完善差异化监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横向和纵向合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明确、协同高效、规范运行。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银保机构股权监管措施,优化董事会运行规则,完善信息披露和薪酬考核监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