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11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文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介绍,司法解释33项,重点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推进鼓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重点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困难”,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法律规则设计,依法减轻了举证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促进诉讼诚信,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促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司法解释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进一步明确了持有证据一方的举证责任,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有权通过裁定等法律文书,包括书证和其他类型的证据,责令对方提交其控制的证据。”该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也对妨害举证作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的,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所涉及的证据事项的主张有效。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和商业秘密保护。司法解释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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