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

11月12日电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鸿谋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2020年修订)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调整金融贷款合同利率。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对此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为金融贷款纠纷。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于因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因此,一审判决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将本案金融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外,一审受理该案时,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尚未执行,司法解释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判决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本案涉及的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0%的标准收取罚息,逾期利率将达到每年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本案涉及的贷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收,即每年2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上诉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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