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被售楼处电话“骚扰”可以向开发商索赔吗
张某在参加苏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案名有奖征集活动后,不断收到售楼处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的张某认为是该公司擅自使用其在活动中留下的电话号码,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该公司承诺删除张某的个人信息,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00余元。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参加开发商活动后不断接到电话
2021年12月,张某在网上看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的地产项目案名有奖征集活动。活动期间,张某在网上进行了多次案名投稿,并登记了自己使用的多个手机号码。此后,张某的多个手机号码开始频繁接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多个楼盘、不同销售人员的大量推销电话。
张某认为这些电话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其正常生活,觉得不堪其扰。张某称,自己从未到过苏州,也无意在苏州买房,该房地产公司的频繁推销对其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干扰。
在多次报警及投诉未果后,张某无奈诉至相城法院。
法院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该案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承认曾开展过案名征集活动并获取了张某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但否认上述信息由其泄露。同时,由于张某提供的部分销售电话号码经当庭拨打已经不存在,该公司否认这些号码属于其销售人员,仅认可了其中个别号码。此外,张某当庭播放了保留的部分通话录音。
承办法官在综合双方证据及陈述后,考虑张某作为被侵权的个人,已经对侵权的事实初步举证。从举证能力看,张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对该公司内部销售渠道及所收集信息的管理等的举证能力,因此重新分配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开发商当庭道歉,赔偿2000余元
最终,房地产公司同意与张某调解,当庭向张某赔礼道歉,并承诺立即删除张某在其处留存的个人信息,未经张某同意不再向张某进行电话推销。同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法官介绍,个人信息作为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属于人格权保护范畴,自然人有独立人格,有权防范他人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更是于2021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通过举办项目案名征集活动,获取张某的个人信息后,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信息用于其销售渠道的多个项目营销中,侵害了张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对其造成损失。经过本案处理,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也对房地产企业在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过程中的违法隐患敲响警钟。(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