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调解退还定金签订无委托购房合同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房引发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房地产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定金。

前不久,家住上海的钱先生向长兴县消保委投诉,在网上查看了长兴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广告后,每天都接到该楼盘销售人员的电话,介绍商品房的各种利好消息。在售楼部销售人员的宣传下,钱先生准备给儿子买房。随后,销售人员带着钱先生去长兴看房。因为儿子不在现场,钱先生准备下次和儿子一起买房。销售经理让钱先生直接提供他儿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说以他儿子的名义签合同是可行的,但钱先生要交两万元定金。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钱先生以儿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回家后,钱先生的儿子看了房屋认购协议后表示不认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同时,钱先生立即联系房地产公司,表示自己无权代理签订协议。钱先生多次与房地产公司沟通,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以“定金已转入房管局专用账户,公司无法办理”为由拒绝退款。逾期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的,已交保证金将被没收。

长兴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是钱先生在没有儿子授权的情况下签署的,儿子也没有认可。按照《民法典》,房地产公司应该退还定金。经长兴消保委调解,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钱先生定金2万元。

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作为代理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当事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行为。撤销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害。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述纠纷中,代表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关系。作为父亲,钱先生和儿子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在合法的民事行为中要代理对方,必须有合法的、具体的、明确的授权,即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作为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不具备上述条件,你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事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纠纷中,钱先生在未经儿子授权的情况下,以儿子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房地产公司明知钱先生没有儿子的委托书,仍让钱先生签合同,存在过错。由于钱先生的儿子明确表示不同意该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公司应当将购房定金返还给钱先生。

为此,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或支付定金时要谨慎理性。在不确定是否购买或支付定金时,应及时与家人充分沟通,避免因冲动消费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前,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违约责任。有代理人行使权利时,一定要出具相关的委托代理证明,避免因缺乏相关证据导致合同无效或相关消费行为引发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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