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租赁住房有适用的建设标准
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号文件,从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租赁住房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依据。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和改建,开发了一些宿舍型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从“一套房”到“一室一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有利于解决新市民和年轻人的住房困难。
“但在调查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适用于宿舍型和公寓型租赁住房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城市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部分城市只规定了消防适用标准。导致当地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审批尺度不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郭静表示,“尤其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集中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让人难以接受。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和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将集中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实践中包括公寓型租赁住房)和住宅型租赁住房。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改建住宅租赁住房应当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都是由酒店、宾馆等闲置房屋改建而成。在适用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可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租赁住房供应。”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研究院院长赵堆说。
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对房间的采光通风没有要求,与酒店的短期临时住宿功能相比,集中租赁住房的租户一般居住时间更长。因此,《通知》规定,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造的宿舍式租赁住房的采光、通风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住宅安全,《通知》还强调了将非住宅建筑改造为集中租赁住房的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改造前应对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能够满足长期居住和使用的安全要求。其次,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专用物流仓储用地,以及这两类土地上的非住宅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租赁住房。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租赁需求,《通知》明确表示,集中租赁住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服务功能。
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中的公共区域可增加公共厨房、文化体育活动、商业、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代收等服务空间;室内应增加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议、晾晒衣物的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浴室、浴室和客厅可以设置;新建宿舍式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