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不允许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7月6日电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如需严格限制250米以上新建建筑,需结合消防等专项论证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高度超过500米的超高层建筑。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政府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项目审计。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应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工作前期进一步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符合规定要求。在规划选址阶段,应优化项目选址方案,避开风险较高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涉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初步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保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超高层建筑严格审查。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将超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点建筑作为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中,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和空间规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需结合消防等专项论证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高度超过500米的超高层建筑。
实施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如需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必须先完成咨询评估程序后,方可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价,对出具的评价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质量的评价管理。
二是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四项工程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负全面责任。落实招投标制度,按照《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要求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采取强制性安全措施
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的成本要求,消除低成本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建设单位出资,不得随意降低政府投资计划规定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占用、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严格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各环节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确保不遗漏、不遗漏信息。
三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后监管。加强投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落实,加强区域内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项目的事后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对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督员要“三到现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后监管,都要把项目安全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对发现的项目安全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地方政府投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发挥审计监督的监督作用。积极配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和政府投资管理。对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加强社会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认真核查处理。
四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