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城乡合作建房权属 助力农村振兴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的一项改革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放了第一份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证《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据有关专家介绍,这是我国首创的宅基地改革的历史性突破,“开创了经济欠发达农村可复制推广的新路子,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防止农民返贫,帮助农村振兴”。

在很多中国人心中,在农村盖房子种菜是对诗意生活的终极向往。农村的房子一定要有宅基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非农建设。这种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严格保护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不受剥夺和侵害。然而,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宅基地这一宝贵的要素资源的部分错配。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常住人口从8亿下降到5.09亿,近3亿农村人口的外流带来了大量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其中一些年久失修,损坏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7000多万套闲置农房,对广大农村和农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资产。为了激活农村必要资源,增加农民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中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方式方法,保障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住房产权,适度放开宅基地和农民住房使用权。

在此基础上,2019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号文件,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条件落户城市。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和利用,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和其他租赁农房按照合同法居住或经营的合法权益,并明确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由此可见,滦平县的这次改革是在这一系列决策规定的背景下进行的探索和创新。《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授予合作建房者,意味着政府在租赁期内认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属性,有效保护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者的权益。可想而知,这一制度实施后,农村宅基地的定价和流转机制也将向前迈出一大步。当然,这种创新不能违背上级法律的规定,也不能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利。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如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同时必须坚持三条底线: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只要产权清晰,市场交易就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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