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将转入税收

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自然资源部征收的全部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收入、无居民海岛使用收入等全部移交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表示,这项转移工作要先试点,再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征收管理职责转移试点,探索完善征收流程和职责分工,为全面推进移交工作积累经验。尚未开展征收转移的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转移的准备工作,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收转移工作。

根据《通知》,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由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以前年度和以后年度的未缴收入以及分期缴纳的收入进行征收入库,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物资交接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表示,除本通知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划分、使用和管理等四项政策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此次转让收取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中,作为地方政府资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备受关注。根据财政部的数据,今年前四个月,地方政府本级资金预算收入为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广东发展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罗志恒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次调整是征收机构,不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归属。土地收入的所有权仍然在当地,只是从自然资源部转移到税务部门,这与以前的社会保障向税收的转变是一个逻辑。是2018年中共中央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这是逐步实现财政资源统一征收管理和统筹规划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财政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号文件,明确提出“省、副省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辖区内各种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转移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责任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将四项非税收入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也是落实中央计划精神的重要一步。

“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的转移,本质上是征管方式的转变。收集过程中的这一变化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带来积极影响。”国家会计学院财政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对记者说,首先,它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的优势,控制现阶段非税收入征管的混乱局面,促进规范统一。二是有助于增强我国财政资源的整体能力,使征管更加科学统一,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不合理依赖,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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