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6月2日报告,为规范中央预算投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中央预算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NDRC近日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共6部分22条,对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释放和调整、专项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单元,租金低于同市场、同质量、同区位的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暂行办法》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在溢出性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的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的范围,做好项目的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编制原则和安排方向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削减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在规定期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中。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时处理问题,督促整改。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