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良服务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但张自2015年至2019年已拖欠物业费2万余元。张承认,他提出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严重问题,如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差、社区管理混乱、治安条件差。法院裁定,物业公司与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张必须支付未付的物业费。
法官的陈述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等物业服务,由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物业服务提供者通常是指知名的物业公司,其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公共部位的适当维护、保养、清洁、绿化和运营,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定期向业主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性能、维修资金及共用部位的运营情况。
在长期与业主打交道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很难让所有业主满意,有些业主会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但这并不明智。双方要保持有效沟通,相互理解,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在实践中,物业公司提供的一些物业服务与协议严重不符。业主可以采取与物业公司有效沟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形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并有权对物业公司严重失职或违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也有权因业主未支付物业费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