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资格的“有效期”应每24个月主动申报一次
昨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咨询。《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有效期”。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资格的家庭,应在轮候期间每24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查。
定期检查家庭情况
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定期退出机制,及时取消不合格家庭的登记资格,真正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家庭才能获得住房保障。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轮候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和财产。定期审查的申报期限拟为24个月,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应在等待期内自获得备案资格之日起每24个月提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为确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能够及时申报,《征求意见稿》规定,街道和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定期审查申报期限届满前,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等方式告知家庭业主申请人审查申报的相关事项。被告知后,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将自动终止,并在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简化的复习资料不需要重复填写
为了让人“少跑”,征求意见稿还简化了公租房资格审查申请材料,明确了有公租房资格记录的家庭在参与审查时只需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即可。如果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等没有变化。在审核过程中,参与审核的家庭可以直接填写《复核情况说明书》和《申请承诺及授权书》,无需重复填写家庭信息。
为加强资格审查管理,我市将全面采用“个人承诺制核查”方式,加大跨部门信息比对核查力度,对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且信息比对核查失败的家庭自动锁定预警,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及时做出资格处理决定。
等待5年以上预计直接选房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的直接分配模式。根据征求意见稿,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家庭,可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住房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可通过公开抽签确定;还可以采取快速配租、实时配租等方式。并根据备案时间、优先资格等条件直接安排选房顺序。特别是对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结合轮候时间、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直接出具选房通知书组织选房。
《征求意见稿》要求选房通知书上至少要有两套备选房屋,户型要与被通知家庭的资质相匹配。同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出具选房通知书时,应告知家庭放弃选房或共签订两次合同,一年内不再向其提供住房。换句话说,轮候册上的家庭应该认真对待直接选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