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广告乱用地名最高罚款10万元
昨天,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在房地产广告中乱用地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地名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清晰易懂,意义健康,无违反公序良俗、内容低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文字;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方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地名由专名和通用名组成。类属词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和类别。建筑物、住宅区使用通用名,应当具有与通用名相适应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和绿地率。同一地名的专有名称不得重复;派生地名与主要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地名与其地名一致。
针对近年来在建筑和住宅区的建设和销售中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现象,《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建设和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中的地名一致,并在广告版面上显著标注建筑和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
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中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