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出台文件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

禁止提取和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节住房租金水平,原则上单次租金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房屋租赁企业用工管理,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禁止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规范房屋租金水平。

《意见》对于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用工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业务。房屋租赁企业应将其经营房屋的信息纳入其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收取租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因市场变化导致的正常经营外,向权利人支付的租金原则上不应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意见》要求各地要对房屋租赁资金进行监管。房屋租赁企业一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一次收取保证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并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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