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强调加强对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房屋租赁企业收取一次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房屋租赁企业一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纳入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并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同时,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房屋租赁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得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与金融机构分享“AG中低产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应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管理,不得向上述名单所列企业发放贷款。
据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运行总体稳定,租金水平稳步下降,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条款的不匹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屋,抬高租金,有些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日,少数房屋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建议主要是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房屋租赁企业回归房屋租赁服务的原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