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原地产发票因是中原集团子公司被罚款4万元
4月6日报道,中国信贷(重庆)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重庆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中原地产”)因非法开具发票被罚款4万元。决定文号为渝水戚迹费(2021)25号
该决定表明重庆中原地产存在以下问题:1。重庆中原地产从卖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签字人不符,扣除申报的进项税,收取运营费用。涉及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1211897、00742974、02145724、00017861、00032615、0062285、00272253、00526252、00278413,发票总金额148.12万元
2.重庆中原地产接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收取营业费用。普通增值税发票15张,发票号:32522656-32522659,16032156-16032163,83919484,83022672,16017172。其中,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发票号为16017172的发票1张,其余14张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共计12.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以非法取得发票为由,决定对重庆中原地产处以4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被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擅自作废,并接受、开具、储存、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国网财注意到,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第一次处罚重庆中原地产。2020年4月16日,重庆中原地产因非法开具发票被罚款1万元。
据中国信贷(重庆)网站消息,2018年10月26日,重庆中原地产统计了其明知是非法虚开的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行政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重庆市第七稽查局作出1万元罚款处罚。
天眼超显示重庆中原地产成立于2015年9月8日,实收资本10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庄泽宝,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代理服务等。股权方面,重庆中原地产由中原(中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据中原集团官网,中原集团于1978年在香港成立。它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房地产服务企业,主要从事新二手房的房地产经纪和代理业务,还涉及咨询、物业管理、计量估价、抵押代理、资产管理、投资移民等领域。旗下拥有旗舰品牌中原地产,以及丽嘉地产、圣淘普等多个子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