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划出台新的关于没收和处置非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规

近日,《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示,这也将是广州市第一部关于没收和处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了罚没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流程和方法,明确了罚没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是“以拆除为主,应当全部拆除”。

在没收、转移和处置方面普遍存在困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但是,国家、广东省和我市对于如何实施建筑物的没收和移交,以及没收后如何处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没收建筑物的执法工作陷入了一种不可依赖的局面,难以成功结案涉及没收建筑物的案件,严重制约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收、转移和处置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当违法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广州实行“裁决与执行分离”的模式,即由广州市第一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决定批准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房地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实际执行。整个程序需要很长时间;而且目前各区法院往往拒绝受理或不受理非罚款强制执行申请,直接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土地行政处罚没有发挥应有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没收的违法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等设施的转让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高自然资源执法水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办法》。

一是确定没收建筑物主体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实施质量和效率。《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确定接收单位的原则和方法,即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定接收计划,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按照便于管理和处置罚没建筑物的原则指定接收单位。这一原则的设定主要考虑到被没收的建筑物在移交后需要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并组织制定被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案。因此,本着有利于被没收建筑物管理和处置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可以有效提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处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要努力解决没收的难题。即使人民法院决定批准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地区法院实际执行没收建筑物的期限较长,导致部分没收建筑物仍被违法当事人控制和使用,并继续受益,大大降低了打击非法用地的威慑力。为解决没收问题,《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在《办法》颁布之前,对被没收建筑物的转移和处置没有系统的操作依据。没收后如何处理没收的建筑物处于待定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也违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办法》规定了罚没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流程和方法,明确了罚没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是“以拆迁为主,应当全部拆除”。《办法》的制定,填补了广州长期以来没收违章建筑的政策空白。

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