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农村产业一体化发展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转租。
近年来,大量基于农业和农村资源的新业态涌现,产业融合日益深化。《通知》规定了农村地区第一、二、三产业整合发展的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综合开发用地以农业和农村资源为基础,拓展农业和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当地消费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混合工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通知》统筹安排农村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存量挖潜满足部分经营性用地需求,同时保证合理新增建设用地空间。”自然资源部土地和空间使用管制司负责人解释说。
关于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上述负责人表示,要坚持底线思维,不要触及红线等约束。《通知》明确指出,利用当地农村资源建设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发展观光旅游所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突破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建设的土地利用指标等约束,破坏生态环境和农村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