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和使用业主共享的资金?

《广州日报》《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一致通过,12月8日正式公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条例》首次提出“业主共享资金”的概念,取代了之前关注的“社区公共收入”。

随着《条例》正式实施的临近,市住建局起草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共享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资金。与以往的“社区公共收入”不同,在资金来源方面,共享资金来源包括使用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以及扣除合理费用后的收入;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外,还增加了包括依法收取的共用部分在内的补偿费;共享资金产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运营时,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征求意见稿》指出,共享资金用于实物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共享资金。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共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区域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自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作为联合资金管理单位。

未按规定使用共享资金的

否则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总基金管理单位可以制定总基金使用规则或者年度计划。规则或者方案经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共同决定后,总基金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则或者方案使用总基金。

未按照规定开立共享资金账户或者存储共享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共享资金,未按照规定披露共享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核的,根据《条例》,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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