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2月3日电 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政府获悉,太原市将从12月30日起实施《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规定,购房者缴纳的首付款、贷款等资金将直接存入专门账户,相关部门将监督资金的提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实施细则的,将被采取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停止商品房项目销售等措施。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买人后,购买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购房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预售人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告知购买人,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预售人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专项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私自收取房价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点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将重点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监管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未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项目销售监管,暂停项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