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应统筹好“荐”和“保”的关系

近日,证监会在官网公示6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对3家券商出具警示函,并对6名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本次受处罚的3家券商及6名保荐代表人,所保荐的项目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当年“业绩变脸”,处罚的依据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次投行业务“罚单”透露了最新的监管导向:在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首次对保荐机构也出具警示函;另外,本次处罚综合考虑发行人业绩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风险揭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反映出监管的精准追责。

笔者认为,投行既要做到“荐”又要实现“保”,需要尽快转变执业理念,从注重“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变。注重“可投性”有助于投行提高自身的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通过对项目的深入研究和筛选,更好地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潜力,降低业务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保荐机构和投资者的多方共赢。

全面注册制下,监管层严厉打击投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把“入口关”,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管正在逐渐细化完善。证监会先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保荐办法》等文件,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也陆续发布相关自律性规则、办法。比如,就在前不久,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并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扩大评价范围。其中还有一大看点是,进一步强化结果应用,不但向社会公布,发挥声誉约束作用,还将与券商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机制挂钩,发挥行政约束的作用。

一系列监管措施在敲响警钟的同时,也督促投行尽快改变执业理念,主动适应全面注册制要求。未来,投行可以围绕强化执业质量、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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