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交易

10月8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监管机构近日在业内下发通知,要求持续优化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交易。

其中,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后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租用券商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一是,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满3年,公司洽理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是,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或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三是,具备健全有效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相关业务操作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有效防范交易异常的风险;四是,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新设及成立3年以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纳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统一管理。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单元使用人明确合规要求,督促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此前,9月中旬,证监会向证监系统内发布了《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的通知》,着重围绕提高券商交易模式的便利化水平,同时允许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交易模式,进行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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