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拟扩容 业界期盼税优额度更“解渴”

记者11月13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产品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的《个人税收优惠型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于2015年,《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政策上进行了多方面优化。业内人士认为,这对做大税优健康险市场意义重大,不过政策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如,进一步加大税优力度,激发市场需求。

产品、参与险企等范围扩大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养老与健康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朱铭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扩大了享受政策的产品范围、参与险企等,同时对产品赔付率进行了优化。现行税优健康险在保额、赔付率等方面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险企参与积极性,《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调整让相关制度更加科学。

具体来看,除了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参与保险公司的范围不再限定在监管名单之列,而是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经营税优健康险;被保险人既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朱铭来表示,这些政策优化具有积极意义。例如,税优产品扩大到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有助于丰富税优健康险种类,做大市场。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各项产品的保障期限予以明确,引导险企开展长期保障业务。

《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定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同时,要求险企做好回溯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医疗保险产品连续3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的,险企应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医疗保险业务3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还应在后续报送条款和费率时提交合理性说明。

某险企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税优健康险赔付率的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险企参与税优健康险的积极性。现行规定要求医疗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时,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这对险企经营该险种的费用率空间和盈利空间限制得比较严,且险企还要考虑到医疗险的经营特征,可能出现赔付率“前低后高”等特征,因此,部分险企经营该险种的积极性不高。

仍需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2016年,我国税优健康险开始试点,2017年7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受访的业界人士认为,尽管税优健康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叫好不叫座”的特点较为明显。《征求意见稿》拟进行多项政策优化,有助于税优健康险市场做大,但仍需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根据现行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税前扣除相当于把每个月的纳税起征点提高了200元,实际节税效果并不明显。”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道。

朱铭来也认为,税优健康险要实现更好的发展,除了要给保险公司更大空间,激发供给端的积极性,还要进一步优化税优政策,让消费者更“解渴”,激发需求端的热情。他建议,未来的免税金额可以根据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适当调整,整体较现行免税额度有所提高。

此外,朱铭来还建议,从长远来看,还应将个人购买税优产品和企业给员工购买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合并管理,同时,把税优健康险和惠民保进行对接等,发挥政策合力,也便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从而在整体上进一步做大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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