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应用大有可为|金融时代

作者:袁继伟财务研究员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财富传承的需求日益增加。从全球趋势来看,突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正在成为财富继承的新选择,对于推动信托制度在我国财富继承中的应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财富传承需求显现

人类社会在不断繁衍的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血缘、家族、家族意识,个人拥有的财富也传承给后代,帮助后代更好地生存。所以人类有积累财富和继承财富的习惯,这种习惯会受到上一代的很大影响。富人和大众都有财富传承的需求,但由于财富规模和财富形式的不同,他们需要不同的工具或方式。

人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青年是积累财富的阶段,中年是积累和保护财富的阶段,老年是安排遗产规划的阶段,从而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目前,全球65岁以上人口占9.1%,超出老龄化社会标准2.1个百分点,近年来全球老龄化进程加快。老龄化社会意味着更多的财富传承需求。以美国为例,婴儿潮一代进入老年阶段,他们可能转移的财富将达到20万亿美元。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已经成功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变富了,财富排名世界第二,个人可投资资产达到241万亿元。改革开放以来,创业一代逐渐进入退休阶段。202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前十名中,60岁以上的人占50%。从财富管理需求来看,我们正在经历一个从财富创造向财富保护和传承过渡的新时代。

大规模的财富传承正在改变居民个人财富的来源结构。在法国,从1820年到1910年,法国继承的规模相当于国民收入的20%-25%;1950年,这一比例降至5%左右,主要受两次世界大战影响;到2010年,这个比例已经上升到15%,到2050年可能会上升到25%,上升到19世纪初的水平。从美国来看,目前美国每年继承的遗产相当于个人净财富总额的20%-30%。在瑞典,19世纪瑞典遗产规模约为国民收入的11%,之后逐渐下降,80年代以来逐渐上升,但总体上远低于法国、美国等主要国家。从现存遗产的总规模来看,现有研究估计遗产总规模已经达到个人财富的50%-60%左右。虽然欧美国家存在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对个人财富积累越来越重要。从我国来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数据,但根据对一些私人银行客户的调查,继承的财富已经达到了9%左右。

无论是个人财富对下一代越来越重要,还是越来越多的人走向衰老和人生的最后阶段,总的来说,财富传承对个人和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过去,我们的文化传统是不吉利的,避免谈论我们背后发生的事情,但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从个人角度来看,精心安排的遗产规划可以延续家族事业,贯彻个人意愿,而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制度的刚性安排。从家庭角度来看,遗产安排有利于避免财产分割纠纷,合理的遗产规划会照顾到家庭成员各自的需求,维护家庭和谐。

传统财富传承制度体系正在经历新的变革

财富传承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古就有。针对这一需求,各国在财富继承方面形成了法律制度,并根据社会变化和个人需求不断优化调整财富继承制度。

在海外,《罗马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的继承要求。从历史语境来看,海外继承经历了一个从注重家族延续到平等继承再到尊重个人意愿的过程。早期为了防止家庭内部财富外流,财产继承一般由儿子或长子继承,而不是由女儿继承,或者继承的份额比较小。而夫妻之间,一般妻子继承丈夫的财产,严格限制规模,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在14世纪左右的英国,用益物权制度开始出现,避开了一些传统的继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现平等分配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趋势。一方面,妻子可以分享家庭财产的一半,另一方面,女儿也可以参与父母遗产的分配,与其他男性成员平等。从目前的继承制度来看,继承法对个人财富继承提供了全面的规划,大多数国家充分尊重个人财富继承的意愿,但对财富继承的范围只有要求。比如日本要求一定份额的财富必须留给配偶和子女,其他财富可以自由分配。

从我国的角度来看,我们早期没有明确的财富继承法律制度,更多的是依靠社会习俗。在早期,中国财富与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身份继承对个人财富继承很重要,个人身份主要由长子继承。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入,身份的意义降低,财富的传承更为关键,以子女间的平均分配为核心。此外,中国特色的家庭文化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比如孩子长大了会分开,会提前分配一些财富。有赡养义务的女性可以获得更多的父母财产。1985年《继承法》颁布,形成了财富继承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家庭和睦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法》,明确了遗嘱信托的概念。然而,由于缺乏实用性,这种业务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202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法典,其中完善了继承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居民财富继承的需要。从我国来看,过去财富继承的需求较低,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工具经验较少,可供借鉴的法律判例也不多。此外,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我们害怕谈论我们背后发生的事情,我们对应用遗嘱等工具没有很高的意识。因此,我们应该用合法继承来传播财富。

社会财富的继承制度是适应社会文化、社会财富等因素的结果。面对新的婚姻形式、家庭结构和个人财富结构的社会变革,各国的财富继承制度也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可以看到,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等增多,对于传统家庭形式和观念形成挑战;老龄化社会下,部分老人是由亲属之外的照料,这部分人的补偿和遗产继承,是我们之前较少遇到的;个人财富构成正在发生变化,网络账户、网络信息等个人数字资产继承成为新的关注点,也会成为未来财富传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总体来看,全球继承制度日趋完善,主要以继承制度为核心,而部分国家形成了多种财富传承制度体系,满足个人财富传承的特殊需求。

全球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蓬勃发展

传统的财富传承工具主要是法定继承以及遗嘱,但是其僵化的制度安排以及部分国家繁琐的继承司法程序,正在将推动更多的人寻求以信托为代表的遗嘱替代工具。

从欧美看,美国等国家普遍存在遗嘱认证程序,不仅流程繁琐,而且也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因此,欧美国家正在经历一波遗嘱替代的潮流,包括信托、保险等传承工具的应用不断增多。根据一项英国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都设立了个人信托,主要是利用信托制度所具有财富传承、财产保护以及节税等优势,而且多以房产设立了自由裁量权信托。从美国来看,不论是投资顾问还是遗产规划师都在大力推销生前遗嘱替代遗嘱,可以避免繁琐的继承程序、成本较低、保密性高,而且委托人在世时,可以较好地控制信托财产。欧美信托类的遗嘱替代工具能够蓬勃发展,还在于各国政府在现有立法体系内,逐步承认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的良好功能,给予居民更多财富传承路径的选择,此外,还通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了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的使用。以美国生前信托为例,对于AB型生前信托,只要低于联邦免税额就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

从日本看,日本营业信托较为发达,但是民事信托或私人信托发展相对滞后,由于与遗嘱的功能很相似,遗嘱信托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2006年,日本修订信托法,从美国引入生前信托后,得到了社会较高的认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被继承人在其死亡前可成为生前信托的受益人,其可亲身体会信托制度在隔离债务风险、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现实利好,对遗嘱信托较为接受。另一方面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民众对遗产规划日渐重视,连带提升了对生前信托的利用和发展。自2009年日本信托银行开始推出生前信托后,至2016年,日本社会设立的生前信托总数量为163498个,呈现了较快增长。

目前,日本两类主流财富传承类信托工具为遗嘱替代信托和连续终身权益信托,两类信托均为连续受益人信托,只是再受益人的安排顺序上有所不同。在委托人生前,两类信托的受益人均为委托人,委托人去世后,遗嘱替代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或其子女,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受益人变为在世配偶,在世配偶去世后,受益人变为其子女。相比较而言,连续终身权益信托的这种设计,有利于保护在世配偶的生活,同时可以通过设定限制条件,防止其再婚导致家庭财产外流,最终夫妻财产留给子女。受益人连续信托主要是利用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制定受益人之后的继承人顺序,当受益人死亡后,其受益权消灭,由其他次顺序继承人重新获得受益权。

遗嘱替代工具的兴起,也提出来一个新的社会问题,那就是如果遗嘱替代工具能够提供与遗嘱相类似的继承功能,但是其面临的继承要求却是不同的,就形成了法律体系的不一致。这种问题也确实存在,诸如,部分国家继承制度中明确了特留份的要求,由于遗嘱替代工具相对宽松,部分人使用遗嘱替代工具来规避继承制度中的部分特别要求,相关司法判例也有不同指向。总之,遗嘱与信托类遗嘱替代工具之间所存在的立法立场和实践异同,仍在社会热烈讨论之中,或许给与个人遗产分配更多自由空间和选择,将会是时代的重要潮流方向。

我国信托制度传承功能应深入发掘

近年来,我国财富传承需求不断释放,伴随而来的是遗产纷争,尤其是涉及房产的纷争更是重中之重,围绕遗产的争夺诉讼明显增多。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更多人开始学习海外经验,寻求运用各类工具满足自身财富传承需求。一是注重运用遗嘱安排身后事,立遗嘱的人数逐步增多,而且呈现年轻化。二是注重运用信托平缓财富传承。高收入人群在金融机构的帮助下,探索建立海外较为流行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普通居民在律所、公证处的帮助下,设立民事信托,托付子女照顾和遗产管理。

需要看到的是,过去我们的社会是围绕财富创造和理财产品不足之间的矛盾,而现在是不完善的财富传承法律制度体系与个人遗产规划和传承现实的矛盾日渐突出,这成为财富管理领域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主线和脉络。我国财富传承制定体系仍无法满足非传统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仍没有解决年幼子女照顾和财产保护问题,仍无法满足人们生前确立遗产规划的问题,仍没有通过遗产税等税收制度调节财富分布不均的问题,仍无法提供丰富多样的财富传承工具,特别是遗嘱替代工具。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社会实践为立法提供基本的素材。不过,从海外经验看,信托制度在完善和丰富财富传承制度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

信托制度在个人财富传承方面的作用突出。信托制度的起源就在于其个人财富传承的作用,这种作用不论是在普通人群还是在高收入人群都是如此,欧美发达的民事信托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了。因此,未来,我国应该在发达的商事信托之外,注重发展私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在遗嘱传承之外,给予个人更多财富传承工具选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继续完善现有信托法律体系,解决好信托财产登记、受托人责任等问题,解决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实践中的难题。

信托制度在个人慈善方面的作用突出。个人不仅要留给后代财富,还要将部分财富用于社会慈善,回报社会,这也是个人财富传承的重要方面。很多富豪将财富大部分或者捐给社会,而留给子孙后代美好的品格和创造财富的能力。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社会建设之际,慈善信托可以发挥其突出的优势,成为高收入人群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信托制度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需要解决好税收激励问题、非现金资产捐赠问题。

信托制度在生前遗产规划方面的作用突出。与遗嘱相比,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引入生前进行遗产规划和传承的生前信托,其在生前就已经生效,此类信托可以帮助人们及早进行遗产规划安排,在生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信托安排,而且能够在继承次序等方面进行灵活设计。我国尚未引入生前信托或者与之相类似的连续受益人信托,未来在修订信托法时可以考虑引入相关信托品种,进一步拓展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的应用情景。

信托制度在照顾子女和残障人群方面的作用突出。财富传承还涉及年幼子女特别是残障女子的照料问题,他们中很多人没有自我照顾能力,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在世时能够给他们悉心照顾,但是父母都不在后,他们的后续生活面临考验,即使可以指定监护人,但是也难以保证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尽心尽力以及被监护人财产得到合理使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海外均利用信托制度建立了年幼子女信托、特殊需求信托或者类似制度,在政府福利体系之外,帮助家庭顺利实现下一代特殊需求人员能够继续幸福地生活。我国不仅社会福利体系尚不健全,而且也缺乏针对此情况的安排,目前,社会开始探索引入海外特殊需求信托或心智障碍者信托,帮助解决家庭传承中的困扰。借鉴海外经验,政府部门可以将设立特殊寻求信托或者年幼子女照料信托纳入到相关人群的权益保护法律体制中,并对这部分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信托实施政策优惠,这是完善社会特殊人群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总之,希望借鉴海外优秀经验,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帮助我国居民更多解决财富传承中的难题,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

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