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被非法罚款78万元 两款儿童家具产品没有警示标志

原标题:宜家被非法罚款78万元。两款儿童家具产品没有警示标志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8月1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信息显示,宜家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不当,产品容易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中文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因此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罚款30.66万元。罚没总额78.3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宜家贸易有限公司负责Inter IKEA Group在中国市场的供应链业务,包括与实际制造商签订协议、委托生产宜家产品、或从海外进口宜家产品、仓储配送产品、向零售商供应宜家产品等。

2017年6月起,双方委托国内厂商泰州杨龙家具有限公司生产PAHL佩尔书桌,在海外采购SUNDVIK加长床,通过宜家采购有限公司的物流系统配送至宜家在中国的线上线下门店,两款产品均标有“IKEA”品牌,其中明确说明执行标准:GB 28007-2011。该标准明确要求儿童家具产品必须明确标明产品的适用年龄,即:“,

2020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抽查。2020年7月20日、21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分别发布《检验报告》号,给出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适用年龄段警示标志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当事人共生产佩尔办公桌7182张,产品未标注适用年龄;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共生产了11130张Perl办公桌,产品标签为:“推荐年龄:8岁”。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双方共生产佩尔办公桌2394张,产品未标注适用年龄段;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共生产3759张Perl办公桌,产品标签为:“推荐年龄:8岁”。

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当事人在境外购买“SUNDVIK加长床”1855张,在国内市场进行分销。产品标签为“推荐年龄:3岁”。2020年9月,当事人整改了上述两个孩子家具年龄的警示标志,无库存。

据统计,上述不符合GB 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关于适用年龄段标注要求的产品,含税价值3,178,634.38元;销售毛利354,396.58元,产品销项税与进项税差额47,803.34元,违法所得306,593.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47.68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30.66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宜家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4日,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该公司是宜家供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宜家官网显示,1953年,英格瓦康普拉德在瑞典自然小镇阿姆霍特创立了宜家,并以目录邮购的形式开始经营。如今,宜家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家居品牌,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实惠、设计精良、舒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名称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应当相应用中文标明;需要提前让消费者知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对产品本身造成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裸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产品,可以不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包装产品的标签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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