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偷税处罚是否涉及“共同违法”?全国人大:谁违法谁

针对行为人偷税等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共同违法”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士回应称,《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法律实施中的常见问题,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应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规定。

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集体约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在回答提问时指出,偷税漏税、阴阳合同等一些违法行为,谁违法,谁就会受到处罚。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报注意到,《行政处罚法》修改时,网上实名举报演员郑有收取过高价格、涉嫌偷税等行为,引发舆论热议。

指出,实名举报人知晓并参与、协助郑偷税的,从法理上构成共同违法。但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共同违法,无论是税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共同违法的概念或规定,所以他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基于此,建议新法规定“共同违法”,但最终未被采纳。有专家认为,这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无论是法理还是实践都没有对共同违法行为作出规定,使得依法行政无从谈起。

"这个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已经过专门研究."对此,张桂龙表示,前述“共同违法”未作规定、“行政处罚法漏洞暴露”的观点有失偏颇、不正确。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意味着行政管理要高效,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所有“共同”通常分为主次,要求行政机关区分主次,对“共同违法”分别处罚,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此外,主观因素是刑法中“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如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等。

张桂龙说,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查明其主观情况。

张桂龙还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制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常见问题,是否需要区分某一领域的“共同违法”或某一类型的违法行为,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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