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自律管理坚守合规底线 投资管理能力披露将成为

保险公司作为各要素市场配置的主力军,其投资管理能力备受关注。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险协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旨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的集中披露将成为行业常态。这是国内保险业首次明确启动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行动,体现了行业守住风险底线意识的跨越式提升。

2020年,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根据文件精神,中国保险协会负责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房地产等投资管理业务时。应当以具备相应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按照监管标准做好调查论证、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披露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建设、投资运营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风险责任人资质和管理要求等。

其中强调“首次披露”,即保险公司在首次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在协会信息披露系统中完成投资管理能力的首次披露。保险公司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我评估情况;首次自评应至少提前15天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免于初始披露程序,但必须进行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中国保险协会负责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报告的自律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内容的准确性、材料的完整性等。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等问题的,协会应当在保险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后10日内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相关问题,补充信息。

保险公司收到问询函并完成回复后,如信息披露仍不符合监管标准要求,协会将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并现场核查相关情况。

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这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显示,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材料中公开信息存在较大错误,且保险公司存在编造和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公开通知保险公司;更严重的是,如果资产管理部门的岗位设置、专业经验、制度建设不符合监管标准,且事实得到协会问询函和自律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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