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保险企业董事、监事的资格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定经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主要是规范需要审批的人员范围、资质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重点调整资质和审批范围,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团队,稳健合规开展业务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岗位管理和事后监督。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高管规定》年,部分岗位由资质审批转为报告管理。省级分行以外的分行、中心支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批。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拟兼任、调任或转任职务的经济金融从业年限要求、工作经历要求、职业资格要求不高于原职务的,可以在全国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的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不满一年。
《保险高管规定》还规定了保险公司指定的临时负责人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总行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官、财务官、审计官,省级分行、其他分行、中心分行总经理岗位可指定临时人员,临时人员总时间不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合格人员担任公职。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延期。如确需延长,临时负责人可在上述期限内更换一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的实施,银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报告的管理制度。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的中心支行、营业部等基层机构在简单的行政化、去中心化后,可以采取更加市场化的用人策略,根据分行副总经理、营业部经理等业务岗位经理的绩效和管理情况,灵活调整业务岗位经理,方便保险公司基层机构更好地管理人员。同时,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总精算师、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门槛更高。一些保险公司在原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替代,因此指定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关工作。近年来,个别公司通过多次延长临时负责人的任期或频繁更换临时负责人来避免聘用正式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也不利于监管当局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