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拟划定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红线”
对银行、保险和金融机构大股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6月17日,银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办法》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此外,当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不良率较高时,大股东的现金分红也会受到限制。
《办法》限制股东行为,明确银行业保险机构大股东应保持银行业保险机构的独立经营,尊重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禁通过以下方式违规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包括介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等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财务会计、资金筹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等财务会计活动;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等发布业务计划或指令。
《办法》除明确规定大股东不得干预银行正常经营外,还提出了风险隔离要求,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独立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股权、资产、债务、管理、财务、业务、人员等分离等审慎措施,实现与大股东的独立核算和风险承担,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大股东方面,《办法》要求银保机构大股东应加强其银保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其他非持牌金融机构的风险隔离,不得以银保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将特许金融机构和非特许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混为一谈,或扩大非特许金融机构的信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