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亿元现金管理财务管理新规定机构需要突破发展
6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该产品的期限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并与货币市场基金等类似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监管规则分级。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明确规定过渡期截止到2022年底,即在新资产管理条例过渡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以认购和赎回产品股份。这类产品一度成为银行理财净值转型的“利器”。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控制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会计要求;加强申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风险管理要求,控制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规模,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据业内人士透露,《通知》的落地时间充分考虑了之前疫情对市场的影响、理财规模的良好增长趋势、新资产管理规定的过渡期等因素。随着业务整改,现金管理产品将与货币基金竞争,收益率将逐渐下降。在这种背景下,机构需要加快产品创新,做好投资者教育。
给予足够的缓冲期以促进平稳过渡
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始于2018年10月。截至2019年底,现金管理理财产品余额为4.16万亿元,占所有非担保理财产品总规模的17.78%,占净值理财产品余额的41.04%。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所有非担保理财产品总规模的29.34%
但现金管理产品在资产和资本方面的流动性不匹配,期限一般较长,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是真正符合新资产管理规定要求的净值理财产品。基于此,2019年12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年半后《通知》落地,相对《征求意见稿》做了部分调整。在过渡期设定方面,根据新资产管理规定过渡期推迟一年的精神,《通知》将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现金管理产品不会持续太久,一年半的过渡期基本可以消化,银行对老产品不会有太大压力。”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一方面,新规给了相对充足的缓冲期;另一方面,政策的及时出台也避免了资产管理产品的“二次整改”问题。“市场一直在等待这份文件的出台。毕竟体积比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中国银监会2021年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特别强调“理财股票资产处置不善的机构要加强监管”。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在投资集中度方面,应采用市场机构的反馈,各现金管理产品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投资于同一个AAA级c级商业银行的比例
此外,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松估值会计监管、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的考虑,不符合新的合资管理规定和新的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要求,因此不采纳这些意见。
重新定义“投资范围”和“期限”
过去,现金管理理财主要通过资产侧延伸、信用下沉和非标准投资等方式增加收入。为了防范风险,提高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水平,新规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重要约束在于投资范围和期限。
《征求意见稿》要求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于现金、期限不到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不到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票据,最后一次利率调整期除外;信用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集中程度方面,对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且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所有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提出比例限制。
在流动性和杠杆控制方面,首先是加强组合流动性管理。设定现金管理产品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第二,加强杠杆控制。要求现金管理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20%。第三,加强工期管理。受限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240天。第四,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于单个投资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现金管理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充分披露和识别,不得公开出售给个人投资者,以避免对个人投资者的不公平待遇;对于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和50%的现金管理产品,流动性资产的组合期限、持股比例等监管要求将进一步提高。第五,加强融资交易管理。
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除此之外,《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
在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在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点:投资者教育与产品创新
前述理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其他品种产品规模逐步增加,理财子公司对现金类产品的依赖已经不像最开始那么严重了。我们会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这方面的工作任重道远。净值化改造后产品的估值波动较大,客户接受度相对较低。这个过程中不管是监管还是机构,都面临比较多的挑战。”
新规出台后,预计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下降至货基水平,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对优势将丧失。据普益标准数据显示,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利差在去年5月仍可达到154个基点,在半年后的11月已大幅收窄至52个基点,且仍在持续下降中。
监管套利的消失必将倒逼银行理财走上破局发展之路。“合规转型过程中,部分摊余成本产品接近比例上限的银行不排除发行类似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建议,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进一步发挥理财身份的优势,加强客户联系,尝试从浮动净值型的道路丰富产品类型。而理财调整资产配置后将会利空中长期限利率债和低评级信用债,对短期限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配置需求预计将上升。
有银行资管人士表示,对于部分摊余成本产品接近比例上限的银行为了谋求破局,不排除未来可能会考虑发行类似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由于浮动收益的产品收益显示是根据投资资产实时的价格折算成净值,这意味着产品将会面临更大的波动,在市场利率出现较大幅度回调时,会出现负收益的小概率情况。考虑到银行的客群与基金风险的客群风险偏好差别较大,如何通过及时的交流和投资者教育来获取客户的理解,将大大挑战银行渠道能力,从这一点来看,具备破局能力的机构并不多。“打破隐性刚性兑付是银行资管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而通过专业能力管理帮助客户实现财富的增值也是每一个银行资管产品管理者的使命,鱼和熊掌能否兼得,也对银行资管产品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对渠道部门与投资者的沟通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上述资管人士表示。
对此,华创固收研报也提出,从长期来看,现金管理类产品占整体理财规模的比重有上限,未来只能伴随理财产品整体规模的增长逐步增量。当前理财产品整体发行期限在不断拉长,银行及理财公司注重培养客户的稳定性,通过拉长产品久期提供一些多样化投资策略和稳定回报的产品。未来,在理财产品规范化的过程中,其投资风险偏好与期限偏好或进一步向其他广义基金产品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