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的监管:在不良信用信息被报告之前 应通知借款人

近日,北京银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对征信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借款人在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前要告知。

博通分析高级支付行业分析师王鹏波告诉记者:“消费金融行业一直存在违规意识淡漠、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的推出,旨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合理的电子标准合同

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据悉,《通知》发布的背景是,在处理举报和投诉的过程中,北京银监局发现部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未能披露消费者信息和风险警示,设定不合理的贷款格式条款,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

记者注意到,《通知》重点规范北京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和行为管理,督促相关机构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加强消费金融知识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些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预警不足、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机构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改贷款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强调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不得捆绑或捆绑,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应依法保存和使用。还要求金融消费者关注对其有重大利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足以吸引金融消费者的注意力。格式条款采用网上电子形式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易于识别和获取。《通知》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在业务流程方面,《通知》强调,各机构要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造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通知》规定,各机构在提交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并告知借款人。

王鹏波指出,“上述要求将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更加规范,也发出了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特别是知情权的信号。

此外,《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各机构应建立明确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原则。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在所有合作经销商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公布消费者应该知道的信息,如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

北京银监局强调,各机构要以《通知》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居民提升消费水平。

王鹏波表示,“《通知》梳理规范行业制度和机制,注重在催收和投诉环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它将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报告等非正常业务施加限制。”

标准化信用报告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通知称,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针对晋商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中的侮辱性词语”问题,谈及了晋商消费金融。5月25日,再谈晋商消费金融;5月25日23时13分,金商消费金融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将进一步严格审查客户信息,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随后,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再次宣布,将从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并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告诉记者,《通知》强调风险预警信息的重点展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他强调,总体而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在未来对金融机构将越来越重要。“无论是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还是考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自由贸易区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告诉记者,金融机构应该考虑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隐私。可能只是监管信用报告的任务之一。未来,金融机构需要参与监管信用报告,并形成相关的监管和平衡机制。

王鹏波进一步强调,“目前,中国的信用分类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帮助消费者提高信用意识,如何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处罚,行业需要形成合力。”

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