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银行卡盗窃责任的认定 调整超额利息费用违约

原标题:最高法发文明确银行卡盗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5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规范持卡人与发卡人、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和使用银行卡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其中规定了银行卡被盗的责任。

“近年来,在申请和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因银行卡被盗、信用卡透支利息和罚款收缴等引发的银行卡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银行卡被盗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存在隐患。”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法院系统座谈会、金融系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银行卡民事纠纷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和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银行卡规定》。

《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注,规定银行卡被盗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银行卡盗窃交易认定的重点是“持卡人账户存在非本人故意的减少资金或增加透支金额的行为”,且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的。《银行卡规定》明确如果发生假卡被盗交易或网络被盗交易,借记卡持有人基于借记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有人依据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返还被扣透支款本息和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如发卡银行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银行卡规定》依法调整超额利息费用违约金条款。《银行卡规定》规定,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义务,导致持卡人未能关注或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无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根据信用卡合同,或支付分期付款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银行索赔总额过高为由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不还款的金额和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进行衡量,并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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