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 损失由谁赔偿?最高法和新规定来了!
如果银行卡被盗,损失由谁赔偿?最高法和新规定来了!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卡里的钱却不见了。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数不胜数。银行推卸责任后,往往没有办法维权。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了银行卡被盗责任。很明显,在相应的条件下,持卡人不仅可以申请注销不良信用信息,还可以请求发卡银行索赔。
索赔和取消不良信用信息
随着银行卡网上支付数量的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和金融技术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和提高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关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在申请和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因银行卡被盗、信用卡透支利息和罚款收缴而引发的银行卡纠纷不断增加,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但是以前银行卡被盗的时候,银行经常说责任不在这里。但最高法新规定表明,借记卡持有人基于借记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具体赔偿,《规定》表明,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基于信用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返还被扣透支本息、违约金、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发卡银行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等。但人民法院不支持。
简而言之,如果你遇到盗窃,你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透支本息可能无法偿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且存在过错,发卡银行主张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除了索赔,之前麻烦的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也解决了。《规定》表明,持卡人要求发卡银行及时撤销相应的不良信用记录,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合理的证据
当然,这些维权行为的重要前提是持卡人的证明,很多消费者对于如何证明也是一头雾水。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谁主张举证”、“谁掌握证据就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窃的事实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真实卡位、交易行为地点、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导持卡人全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交本段所列的全部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还了解到,银行卡盗窃交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假卡盗窃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窃交易。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是别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假卡盗窃交易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交易;网上盗窃交易的特点是,盗窃者不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定的银行卡盗窃交易之外。
银行卡交易更安全
但银行与用户签订的银行卡协议大多有银行免责条款,举证责任几乎全在持卡人身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很难起诉银行。即使能够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一般也需要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
北京卓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今天告诉《北京商报》:“这项规定的出台,正视了银行卡盗窃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不同情况,对用户和银行的举证责任和具体的举证事实提供指导,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用客观标准代替法官的主观臆测,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给银行和持卡人一定明确的风险预期,有利于银行卡交易的安全稳定。”
关于银行的责任和义务,孙志峰分析,一方面,与银行相比,持卡人在获取信息、收集和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劣势。适度增加银行义务有利于银行卡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所以向银行索赔实际上是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不良信用信息是要求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恢复原状的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
同时,孙志峰也认为,银行应客观提高自身的安全水平和能力,完善自身安全防控体系的软硬件建设。这是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该履行的义务,不应该由持卡人无理分担。
在此基础上,全面进一步巩固持卡人权益保护。基于我国对信用卡诈骗和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GAI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立法的不断完善,客观上促进了持卡人个人权益的相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