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涉及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原标题: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涉及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根据判决,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被引用商标2号的文字完全相同,只有字体上的差异,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2号构成类似商标。

5月12日,企业调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在国际上被列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商标处理状态改为驳回复审。

企业调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于5月12日公布。

根据判决,争议商标为纯文字标记“鸿蒙”。被引商标1为图文结合商标“CRM鸿蒙与涂”,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第二个被引用的商标是纯文字标记“鸿蒙”。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被引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两者在文字构成和称呼发音上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一构成类似商标。

根据判决,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被引用商标2号的文字完全相同,只有字体上的差异,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2号构成类似商标。

判决结果显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被驳回。

据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没有公告。”

商标相似性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和颜色,或者其各种元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相似,使有关公众误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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