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综合风险评级发布:6家非标D公司增至3家
原标题:6家不达标,D类公司增加到3家!2020年第四季度末,发布了保险公司综合风险评级
3月4日,银监会披露,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
其中,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险公司被评为A类,71家被评为B类,3家被评为C类,3家被评为D类.
记者注意到,与2020年第三季度末相比,第四季度末达到标准的公司数量保持不变,为171家,仅增加两家A类公司,减少两家B类公司;非标公司也有6家,但是C类公司从5家减少到2家,D类公司从1家增加到3家。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有所提高。
记者整理并列表。另外,今年1月25日,银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新规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根据《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优质资本的充足程度,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整体充足率,不得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风险,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具有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就是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向记者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的核心。2008年《偿付能力监管条例》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成为保险监管的支柱体系,为优化保险监管、防范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对国际保险监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他补充说,《管理规定》在原规定运行13年后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优质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还了解到,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去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数据,计算六种压力情景下偿付能力相关指标的变化,包括股权资产下降情景、交易对手违约情景、利率下降情景、重疾发生率恶化情景、退保率变化情景、赔付率恶化情景。
业内人士表示,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判断和重视,监管部门也提示保险机构要关注这些风险,提前做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