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咨询公司员工过年回家 拒绝接电脑工作 法院开庭

原标题:回家过年拒绝带电脑工作被打开。法院判该单位非法

本报报道,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小张因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回家上班而被辞退。劳动仲裁后,小张被赔偿19.4万元,公司拒绝受理诉讼。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该公司拒绝接受上诉,并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原来,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紧急服务为由,让小张带电脑回家过年,被拒绝了。更让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请了27天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了一场“失联”。小张认为春节假期应该陪家人,没有工作义务,27天是合法假期,其中春节假期11天,外加12天休息,2个周末。

双方在午休时间的确定上有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午休时间为12:30-13:00,而小张从11: 30开始有半年的午休时间。对此,小张表示,公司在实际工作安排上并没有遵循员工手册。

此外,公司声称小张仍有拖延工作任务的恶意行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第二天上午9点到达客户公司,但小张推迟到中午到达。小张解释说,他接到通知的时候已经下班了,得到客户同意后,先回公司拿电脑,结果迟到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出的三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违规行为。鉴于春节期间拒绝携带电脑,现实中有一些突发情况需要在工作中处理。原告的要求没有错,只是被告在休假,没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劳动。所以他拒绝携带电脑,并不是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更何况,27天的假期是由于正当的程序和手续,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失去联系”的状态。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的三项违纪事实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团队氛围是良好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小团队还是大公司。雇主作为管理者,应该对工人有一定程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利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时刻“正确做事”,甚至动不动就用辞退员工的“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真诚合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是“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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