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宣布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原标题:上海金融法院宣布,贷款机构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

1月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首次审结《民法典》二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贷款机构有义务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披露真实利率,贷款机构收取的利息超过约定利率的部分应当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涉及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17年,那么为什么适用于今年刚刚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呢?这涉及到《民法典》的追溯效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年率条款的理解和效力认定。《民法通则》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民法通则》施行前订立的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金诚通达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陈婷婷律师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即使是《民法典》实施前的贷款业务,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估,也将适用《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在实践中,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业务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这是本案需要关注的主要原因。

还有“法律不溯既往”之争,以及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去年8月司法解释发布前,业内对贷款业务利率保障上限的确定给予了关注。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修正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新老下调”。第——条修改后,明确为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中,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从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本规定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上海金融法院。远景中国的具体案例是,2017年9月,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为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还款计划表》指定每月还款本息金额和剩余本金金额。

根据合同规定,田和周按期偿还本息15。随后,田和周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多万元。田、周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间从未披露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返还多收利息88万余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上海市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并责令中原信托返还田、周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贷款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和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贷款人应明确标注其提供的贷款产品价格。

第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平等签订贷款合同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真实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人很难有计算的能力。基于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要求贷款人披露真实利率,以确保双方基于对称信息自愿表达真实意图。

陈婷婷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平均年利率还款计划表”是否可以视为真实利率的有效披露。对此,法院首先认为,金融机构有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实际利率的计算逻辑只是借款人实际占用本金与资金占用期限的乘积。

其次,是关于披露的方式。《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当事人对其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使对方不注意或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陈婷婷律师认为,虽然《民法》第496条没有将“提醒对方以合理方式注意”的义务扩展到所有标准条款,但“对对方具有重大利益的条款”的标准必然包括贷款利率条款。因此,贷款人提示利率条款的义务也应符合法定标准,即“合理方式”的标准。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组组长沈珠玉在法院官方微博中提到,在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只显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来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显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各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砍头利息,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这涉及到年利率和内部收益率的区别。APR算法,根据贷款金额,当期利息的利息基数为期初贷款金额;IRR算法,如果根据贷款余额计算利息,则当前利息的利息基数为剩余贷款本金。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时,两种计息方式的结果相同;但是在分期还款的场景下,由于贷款余额是动态变化的,所以IRR计算的利率要比APR高很多。在重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时,曾有关于采用年利率还是内部收益率的讨论。

对于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如果按照IRR披露实际贷款利率,可能会失去部分客户,使其定价失去市场竞争力。

但是根据上述案例法,贷款合同中是否真的需要明确APR和IRR数据?

某信托公司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需要区分贷款对象:“从本案的判断内容来看,普通金融消费者不具备金融知识,在贷款关系上比较弱势。他们需要得到实际利率的提示,但事实上大多数企业客户会计算实际利率。”

上述受托人认为,完全按照IRR披露贷款利率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并不完全是实际利率,也没有加上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所以这种对“实际利率”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而且实际利率是事后概念,只要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还本付息的要求。他认为,此案不会引起金融行业对贷款合同的集体反思和修改。

“根据判决,并没有明确说明贷款机构需要披露按IRR计算的实际利率,但应在还款计划表中给出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每月还款额中有多少是本金。利息是多少,总利息是多少,这也使借款人能够计算出IRR的金额,这也是可能的。”陈婷婷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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