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新保险合同标准:遏制保险公司保费掺水利润操纵

财政部出台新保险合同准则

险企保费“掺水”利润操纵将受遏制

保险公司将迎来新的保险合同标准。财政部昨天发布通知说,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收益确认原则,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包含的较大“水分”。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与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标准主要影响以做长期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确认。在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寿险公司的负债将被逐一释放或摊销,从而形成每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已经从以前的支付时间改为根据保险责任的履行情况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标准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益包括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的指导方针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投资部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部分分开,这些部分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区分。对于非分割投资部分,相应的保费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保险上,包括年金保险和储蓄终身寿险。事实上,这类储蓄产品的大部分溢价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括一些死亡保护,也只占一小部分。因此,超过95%的保费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和利润表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以储蓄保险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表的寿险公司,将大幅减少。

“按照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支出会同时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我国六大保险公司实施新标准的模拟测试结果,上述事实基本得到证实。”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样会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于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益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必须在未来服务期内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无法通过调整精算假设来调整当前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某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适应新标准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革和更新,这将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费用。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开始进行体制改革,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亿元;小保险公司就等着瞧吧,后续投入就达到1000万元的水平了。

为了跟上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新步伐,国内外上市企业和在海外上市的企业纷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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